(2013)淮民三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金种子酒业公司与吴长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吴长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XX龙,该公司职员。被告:吴长民,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种子酒业公司)与被告吴长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金种子酒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种子���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夏 君代理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毛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