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民六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佟延满、孙桂珍诉郑忠涛、李凤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延满,孙桂珍,郑忠涛,李凤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469号原告佟延满原告孙桂珍委托代理人王威被告郑忠涛被告李凤霞原告佟延满、孙桂珍与郑忠涛、李凤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延满、原告孙桂珍委托代理人王威、被告郑忠涛、李凤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于2005年3月8日承包了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办事处西苏堡村东至李盛发,西至鄢秀芹的2亩旱田地,5线东第二条北至张明全南至代古地3.3亩水改旱,承包期限为30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于2005年开始侵占二原告的承包地2亩进行耕种,于2007年春开始侵占二原告的承包地3.3亩进行耕种。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承包地无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与被告几经交涉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承包地的侵占,并赔偿经济损失18089元。二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原告以同一事由重复起诉,答辩人父亲从村委会承包超包田一处,如果原告认为自己的土地在答辩人的父亲的超包田中,那么就属于土地权属有争议,所以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决。原告自称的事实有误,本案二原告从村委会实际承包土地17.5亩,全部在排水沟旁边的坑地内,二原告全家五口人在17.5亩,已经超过村人均标准的2倍了,现二原告还无理取闹,指空论空,欺骗人民法院掩盖重复起诉的事实,企图再次扩大土地谋取不当利益,希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与二被告为同村村民。二原告持有5.3亩2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一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卷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本案中被告诉争系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佟延满、孙桂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