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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8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四宝与熊彬、汪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833-1号申请执行人:郭四宝,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孔海鹰,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彬,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汪劲松,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四宝与被执行人熊彬、汪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彬、汪劲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