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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荆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光和诉李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和,李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荆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光和,男,生于1943年3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崖屋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习全,男,系原告之子。被告:李阳,男,生于1992年4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崖屋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清英,男,现年46岁,系被告父亲。原告李光和诉被告李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私下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和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