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荆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光和诉李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和,李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荆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光和,男,生于1943年3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崖屋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习全,男,系原告之子。被告:李阳,男,生于1992年4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崖屋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清英,男,现年46岁,系被告父亲。原告李光和诉被告李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私下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和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