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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马立龙、侯晓东、宋旭东、宋长林、刘文华、那金娥、李宏伟、邱延明与谢炳桥、吴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龙,侯晓东,宋旭东,宋长林,刘文华,那金娥,李宏伟,邱延明,谢炳桥,吴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马立龙原告侯晓东原告宋旭东原告宋长林原告刘文华原告那金娥原告李宏伟原告邱延明被告谢炳桥被告吴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龙等人与被告谢炳桥、吴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龙等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立龙等人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龙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