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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林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朱某。法定代理人朱玉超,男,1967年8月7日生,系原告朱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朱永军,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鹏。委托代理人骆林东,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地址镇江市正东路135号。负责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薇。被告王跃林。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林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王跃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任荣兴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一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