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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黄知保、黄传杰、过中生与李俊、李书华、李春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知保,黄传杰,过中生,李俊,李书华,李春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黄知保,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艳、欧阳素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传杰,男,1937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过中生,男,1948年3月2日生,汉族。原告黄传杰、过中生委托代理人黄知保,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俊,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书华,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春生,男,1960年3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书华,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黄知保、黄传杰、过中生与被告李俊、李书华、李春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黄知保、黄传杰、过中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知保、黄传杰、过中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知保、黄传杰、过中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黄知保、黄传杰、过中生承担。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剑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