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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书丽与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丽,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遂行初字第103号原告刘书丽,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鹤亭,主任。原告刘书丽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3)第94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书丽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书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书丽负担。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