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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胡希道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希道;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胡希道被告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希道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希道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希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胡希道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