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凤娟与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陈凤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67号上诉���(原审被告):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冠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娟。委托代理人:张岩。上诉人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吉友,被上诉人陈凤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阳县��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陶继航审判员 葛敬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