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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民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袁忠烈与余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忠烈,余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袁忠烈。被执行人:余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忠烈与被执行人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中目前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4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