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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栗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