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栗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