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江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李大友与朱志明、杨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友,朱志明,杨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李大友(曾用名李建明)。被告朱志明。被告杨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友诉被告朱志明、杨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友于20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友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志明、杨露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友撤回对被告朱志明、杨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大友承担。审 判 长  刘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人民陪审员  张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