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徐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该案(2012)青民五终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调解书调解:海伦一路26号902室房屋归徐某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青民五终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