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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徐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该案(2012)青民五终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调解书调解:海伦一路26号902室房屋归徐某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青民五终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