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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德阳申请执行李世忠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阳,李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0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阳,男,1986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世忠,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是开平市水口镇才志卫浴水暖厂经营者。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开法劳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世忠(开平市水口镇才志卫浴水暖厂经营者)应清还款项3640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50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世忠、开平市水口镇才志卫浴水暖厂经营者银行存款369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振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