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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道滘珠洲石油气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东莞市道滘珠洲石油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东中法执字第1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道滘珠洲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道滘镇北永村马州。 法定代表人:刘有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振中,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东莞市博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企石镇新南紫荆工业区。 东莞市道滘珠洲石油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559号裁决申请执行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道滘珠洲石油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819.78元及逾期利息,案件仲裁费7367元。 因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98444.38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莞市博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东超 审 判 员  尹河清 代理审判员  何 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