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亚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