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一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440号原告魏某某,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宁岳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美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阳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