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外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苏州韩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韩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外初字第25号原告苏州韩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廷汉。被告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韩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韩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