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01196杨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晋庄镇北庄村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董家坡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飞,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壶关县人民法院(2013)壶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同月27日举行婚礼,2011年11月6日生育女儿杨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19日分居至今。原告陪嫁财产有电脑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四条、毛毯一条、床罩一套。双方争议的长安奔奔车一辆,原告称是个人财产,婚后作为陪嫁财产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原告以2万元价款卖与他人,提供了机动车登记证、车辆发票、买车税款缴纳书及转卖车辆发票、收款手续。被告认为车辆系共同财产,系婚前被告给予原告钱,以原告名字上户,车是由被告开着,分居期间原告私自从被告打工地开走。被告提供了车辆行驶证、车辆完税证明、电子U盘一个,证明原告秦某某私自把车开走。对此,双方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后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生活,婚后感情并未加深,女儿出生后,双方缺乏沟通,因女儿生活、住院等事情经常生气,双方家人也为此争吵不休,诉讼期间虽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女儿杨某甲未满两周岁,尚在哺乳期内,应由母亲秦某某抚养生活。原告陪嫁财产系原告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长安奔奔车辆虽系婚前原告名字购买,但车辆使用系原、被告共同使用,原、被告均无法证明车辆是双方个人所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卖车款应予返还被告一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女儿杨某甲由原告秦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18周岁为止,被告杨某某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秦某某有协助被告杨某某探望女儿的义务。三、原告秦某某支付被告杨某某车款10000元。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一审判决宣判后,杨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奔奔车归其所有,秦某某应返还全部彩礼款98000元为由提起上诉。被上诉人秦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奔奔车购买发票,行车证及税票都是其名字,而且是结婚前所买,彩礼款不是上诉人所说的数字,该款项已全部用结婚及生孩子后的生活费用。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秦某某于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同月27日举办婚礼,同年11月6日生育女儿杨某甲。结婚时,秦某某陪嫁物品有电脑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四条、毛毯一条、床罩一套。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于2012年7月19日分居生活至今。关于双方争议的奔奔车辆一事,从购买车辆的票据看,户主为秦某某,但该车一直由杨某某使用,2013年2月21日秦某某将该车以20000元价格卖出。双方在二审期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诉人杨某某主张的上诉请求庭审中未能提供有助于其上诉请求的相关证据,被上诉人秦某某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法庭主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审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准予二人离婚,并判决婚生女杨某甲由秦某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杨某某请求秦某某应全额返还彩礼款一节,因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女儿,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杨某某所提长安奔奔小轿车是其出资购买一节,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一审对该车以共同财产认定,由秦某某给付其卖车款一半,并无不妥,此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