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城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爱玲与付颜赫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城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杨爱玲,女,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付颜赫(曾用名付天奎),男,生于1973年7月1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付颜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付颜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颜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清乐审判员 郭进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豆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