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中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兴虎与被上诉人孙天禄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虎,孙天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 诉 人 陈 兴 虎 与 被 上 诉 人 孙 天 禄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金中民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天禄,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兴虎与被上诉人孙天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兴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兴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兴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陈兴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王希望审判员 贾春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禚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