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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兴虎与被上诉人孙天禄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虎,孙天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 诉 人 陈 兴 虎 与 被 上 诉 人 孙 天 禄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金中民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天禄,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兴虎与被上诉人孙天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兴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兴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兴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陈兴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王希望审判员 贾春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禚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