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1-06-29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李文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李文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王治国,男。被告:李文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国诉被告李文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国尚未治疗终结,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原告治疗终结、证据材料齐全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