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玉章、于新滨与于新滨、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章,于新滨,XX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1号原告:宋玉章,居民。被告:于新滨,居民。被告:XX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章诉被告于新滨、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章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玉章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宁代理审判员 尹 兵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