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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玉章、于新滨与于新滨、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章,于新滨,XX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1号原告:宋玉章,居民。被告:于新滨,居民。被告:XX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章诉被告于新滨、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章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玉章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宁代理审判员  尹 兵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