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丽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丽民(小名小儿),男,1983年9月24日生,山西省文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文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丽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诚、被告人程丽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丽民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恒胜”二轮摩托车,沿清文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青堆村口时,与前方孙贵驾驶的同向的正在倒车中的×××、×××号重型车相撞,造成程丽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程丽民血样中酒精浓度含量为99.2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程丽民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程丽民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丽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包括肇事车辆照片、过磅单照片、抽血照片)、孙贵陈述材料、公安机关讯问程丽民笔录、公安机关询问孙贵、陈立敏笔录、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晋安司鉴所[2013]血检字第1055号、第105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公交认字[2013]第0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治疗建议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程丽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丽民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丽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程丽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程丽民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丽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贺林海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郑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