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06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龚翔,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伍庆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廖某。委托代理人张明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毅独任审判。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周某某曾于2013年上半年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廖某的婚姻关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得到准许。原告周某某再次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和被告廖某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廖某于2013年7月11日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后,原告周某某再次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和被告廖某离婚,时间尚未届满六个月。原告某某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行起诉来院,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由原告预缴),全额退还原告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瑾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