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兆军与郝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军,郝勇,孙丕国,殷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军,农民。被执行人:郝勇,居民。被执行人:孙丕国,农民。被执行人:殷继亮,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兆军被执行人郝勇、孙丕国、殷继亮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兆军被执行人郝勇、孙丕国、殷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