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府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业。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冬季举行婚礼仪式,并于2009年1月19日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婚后生有二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游手好闲,没有上进心,近两年来,被告更是好吃懒做,每月工资私自挥霍,对原告及儿子不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原、被告夫妻之间渐渐无法沟通,夫妻之间感情淡漠,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原告实在无心与被告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杨大某由原告抚养、杨小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所抚养婚生子的一切抚养费用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户籍证明信5份,证明原、被告及二子的基本情况和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杨某某辨称,被告虽然平时喝点酒,但是不赌博,被告上班所挣工资也用来养家了,对家庭也承担了责任。婚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今年因被告喝酒与原告吵架,原告离家出走,被告打电话让原告回家,但原告不回家,被告去找过,也给原告的父亲打过招呼,只是一直未找到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某某对原告贾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户籍证明信5份,因被告无异议,且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登记结婚,生有长子杨大某,次子杨小某,婚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杨某某没有上进心,懒于劳动、怠于履行对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常因家庭琐事而吵架。另查明,原、被告的家庭共同财产有:洗衣机、电视机、煤气灶各一台,被褥4套,灶具一套,床两张,衣柜一组,钱江摩托车一辆。原、被告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共1.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是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虽因被告杨某某怠于履行对家庭的责任与义务而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且原告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生有两子,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被告杨某某知错就改,积极主动地承担家庭责任与义务,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双方仍能够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贾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