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金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成,唐山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成,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号。被执行人唐山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卫国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春风,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金成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2009)遵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303元,诉讼费220元,执行费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遵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