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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范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763号原告范某,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委托代理人代孝林,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委托代理人黄红云,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2月10日以与被告肖某达成和好共识,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以与被告肖某达成和好共识,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