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范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763号原告范某,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委托代理人代孝林,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委托代理人黄红云,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2月10日以与被告肖某达成和好共识,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以与被告肖某达成和好共识,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