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执预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杜学宗与徐文熔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宗,徐文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执字第32号(2013)普执预字第3286号申请人杜学宗,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理人裴林凤(原告之妻),女,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文熔,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42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文熔发出履行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车牌号为沪HJXX**小客车有商业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车牌号为沪HJXX**小客车商业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90999.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茅洪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缪茵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