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漆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圣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小青,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芒升,男,1982年5月生。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工业园区双高路**。法定代表人蔡高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丹霞,女,1963年2月生。委托代理人汪君赋,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向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小青、黄芒升、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丹霞、汪君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8月8日,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承租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年租金为238000元,月租金为19833.33元,每半年为一预付周期。合同生效后,原告方依约交付了房屋,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一直在使用厂房,至2012年8月20日开始,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一直拖欠租金,经多次催要仅付1万元,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现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按约应支付的租金(自2012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搬离之日)、承担违约金20万元。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已将租金交到2012年8月以后半年,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违约金的计算超过了双方合同规定的租金的20%,而且该约定过高,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承租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年租金为238000元,月租金为19833.33元,每半年为一预付周期。合同生效后,原告方依约交付了房屋,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一直在使用厂房,至2012年8月20日开始,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一直拖欠租金,至2013年11月29日尚欠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金3019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房租明细、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交款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所欠的租金,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欠付租金20%承担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二、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金301900元、违约金60380元,合计36228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豪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680元,由被告南京豪康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箕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