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李存知与四川省味道长东坡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存知,四川省味道长东坡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5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存知,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味道长东坡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湖开发区第二区红星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杨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豪,该公司人事主管。再审申请人李存知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味道长东坡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道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存知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味道长公司人事主管在《关于劳动合同、入职确认书和社会保险的建议》中反映劳动合同只有公司存留了一份,且未加盖公章;眉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检查中也发现味道长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证人石小磊、余国华原系味道长公司员工,均证实未与味道长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二)原判决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李存知已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应对未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认定味道长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却不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不判决支付赔偿金。李存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味道长公司提交意见称:李存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原审中味道长公司提交了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虽然有证据显示味道长公司合同管理不规范,存在未同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将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持有一份等问题,但双方对合同内容无争议,并承认按该合同实际履行,且李存知系味道长公司聘用的执行总经理,负有人事管理职责,明知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而未及时纠正,自身也有过错。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李存知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存知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李存知确有加班的事实,有味道长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请假条及工资发放表证明。劳动合同约定李存知月工资为1万元,但未明确说明是基本工资还是包含了加班工资。在工资发放表上,实际工资被分为合同工资和加班工资两部分。考虑到味道长公司系餐饮服务企业,李存知身为执行总经理,工作性质和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无法按照8小时工作制考核计算加班工资。味道长公司关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实际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的主张符合情理,且李存知签字领取工资时对于工资表上注明的工资构成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李存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味道长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因李存知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同无法强制履行,但李存知在一、二审诉讼中始终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另案主张权利,而未直接判决味道长公司支付赔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李存知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李存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存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