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谢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国,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新源街***排***号。被执行人高建忠,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镇铁厂镇潘村。申请执行人谢志国与被执行人高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