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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诉李广林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廖建,李广林,李宝森,李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负责人李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帅,该行信贷部客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建,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林,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森,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婉娜,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4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又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沙跃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