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青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金张品、陈晶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金张品,陈晶晶,朱冬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讼代表人:郭温静。委托代理人:季建峰、郭建微。被告:金张品。被告:陈晶晶。被告:朱冬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金张品、陈晶晶、朱冬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