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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曾利平与重庆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利平,重庆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利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文洪华,系曾利平之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康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科,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曾利平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 震代理审判员  林 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