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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魏付香与河南大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付香,河南大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魏付香。被执行人河南大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魏付香申请执行河南大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大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国外非涉外仲裁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国外非涉外仲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