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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明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聚明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宏伍智能光电有限公司,张建民,张宏彬,肖修春,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明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华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宏伍智能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雪君。被执行人张建民,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宏彬,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肖修春,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鹏,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071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宏伍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明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000元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宏彬、肖修春、吴鹏对被执行人深圳宏伍智能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宏伍智能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80809.5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宏彬、肖修春、吴鹏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80809.5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