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沛栖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高业梅与赵玉宝、赵玉书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业梅,赵玉宝,赵玉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栖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高业梅,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被告赵玉宝,男,38岁,汉族,农民。被告赵玉书,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业梅诉被告赵玉宝、赵玉书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业梅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