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栖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高业梅与赵玉宝、赵玉书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业梅,赵玉宝,赵玉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栖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高业梅,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被告赵玉宝,男,38岁,汉族,农民。被告赵玉书,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业梅诉被告赵玉宝、赵玉书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业梅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