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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开成与刘为林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成,刘为林,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865号原告王开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为林,男,1957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辛庄村村委会东100米。法定代表人侯琼花,经理。委托代理人索金义,男,1958年6月2日产生,该公司人事部经理。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凤凰会馆605号。法定代表人乔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敏,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原告王开成诉被告刘为林、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天马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涯社区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少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与平,被告刘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民,被告安康天马公司委托代理人索金义,被告天盈九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涯社区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开成诉称:原告是安康天马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刘为林是安康天马公司的网站编辑员工,刘为林在职期间,由于安康天马公司对自己聘用的刘为林缺乏基本的员工管理,刘为林在多个网站发表文章(诈骗记者-王开成,狂骗数省真相告白)说原告到山东、福建、广东佛山、增城等地和别人谈合作,骗取他人钱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诈骗。并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造谣、诽谤原告,且在网站上贴出原告的工作照片,致使20多个网站转载。导致原告任职的单位口头通知原告停职,亲戚朋友纷纷致电询问、追问,各大媒体记者纷纷致电要求采访。原告已疲于应付各方面的谴责、追问,名誉扫地,精神崩溃,只能以大剂量的药物入睡。原告认为安康天马公司作为刘为林的单位没有尽到员工的管理义务,天盈九州公司主办的凤凰网和天涯社区公司为刘为林散布谣言和发表诽谤的文章提供场地和媒介,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曾多次找到安康天马公司要求其制止刘为林的行为,原告也曾多次向天盈九州公司和天涯社区公司的栏目负责人要求删除该造谣、诽谤、人身攻击的稿件,但均不予受理。原告忍无可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具体为刘为林在凤凰网、天涯网发表真实诚恳的道歉文章;天盈九州公司、天涯社区公司、安康天马公司在各子网站上发表真实诚恳的道歉文章。二、判令刘为林、天盈九州公司、天涯社区公司删除本案争议的与原告有关的帖子和文章。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停职的误工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4.8万元。四、调查取证的公证费用332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为林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我对终审裁定贵院有管辖权不服,保留申诉的权利。二、我没有发表原告诉状所诉的文章。三、我不是安康天马公司网站编辑员工,原告在诉状中如此陈述,是在恶意争管辖。四、原告诉称文章被20多个网站转载没有证据,没有点击量的证据,也没有原告诉称所谓后果的证据,诉状所述不是事实。五、接到诉状和原告证据后,我才感觉到我也有网站文章中描述的类似遭遇,也得知了河南王伟起诉原告并以诈骗为由报案至公安机关,网贴内容并非简单的空穴来风,孰是孰非,司法机关自有公论。原告应该退还我的1万元合作协议款,否则我也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乃至起诉至法院,寻求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被告安康天马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天盈九州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网站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只是提供一个信息空间,没有审核是否侵权的义务。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之规定。二、原告对于网络信息侵害了其权益,应该及时有效通知我们,原告负有告知义务。在我们接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之前没有接到过原告的告知。三、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后,大概5月10日左右我们已经删除了涉案的网贴。四、之后我们也和原告沟通过,应原告的要求我们已经向百度提交了申请,要求百度协助删除涉案网贴的网络连接。删除网络连接根本不在我们网站的义务范围内,但我们也应原告要求做了。总之,我们认为我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已经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我们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天涯社区公司未出庭应诉,但在接到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之后,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答辩如下:一、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天涯社区的所有帖子均为天涯虚拟社区注册用户免费发布,发布的用户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发布用户与天涯社区的注册协议,由发布的用户自己承担责任。其他被告网站上的帖子与答辩人无关,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二、答辩人发现后已及时删除。原告发现帖子后没有及时通知答辩人删除,对不良影响的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答辩人于2013年4月28日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涉案帖子的存在,并于当天删除了天涯社区上的相关帖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为答辩人已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帖子内容未存在明显侵权。所有的中国互联网虚拟社区均可以虚拟名字上网,并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无须经过虚拟社区运营商一一审核信息内容,通过技术手段过滤的只能是时政、色情、明显带有侮辱性的敏感词,本案帖子内容不但与时政、色情无关,且没有明显侮辱、诽谤的词语,仅有普通词语描述一些事件,任一家网站的系统均无法识别。四、原告主张答辩人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答辩人在本案中未实施侵权行为,已履行删除的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且本贴内容未存在侮辱或诽谤,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开成原为被告安康天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为公司的某部门负责人。被告刘为林于2012年7月27日和安康天马公司签订过《专题、专版合作协议》,就《地方新闻周刊》或《城镇周刊》广告版面,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每年刘为林承担报刊专版广告费、编辑劳务费等2万元,分两次交清。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对刘为林与安康天马公司之间的关系,庭审中安康天马公司开始称刘为林是公司员工,后坚持认为属于合作关系。2012年3月17日18点01分,在天涯社区注册网名为西尼贝勒的一名网络用户在天涯论坛发帖,帖名为“王开诚,狂骗数省真相告白(转载)”。2012年3月17日19点59分,一名在凤凰论坛注册名为剑气很冷的网络用户在凤凰论坛发帖,帖名为“诈骗记者——王开诚,狂骗数省真相告白”。两个网站发帖内容除标题外基本一致,标题之后是王开成的工作照,附有王开成简介。帖子称,长期以来,王开成以招聘编辑、记者的名誉,诈骗全国各地;2011年至2012年间,以能办新闻记者证为名诈骗河南王某4万余元,河北温某4万余元得手后,据知情人爆料,2012年至2013年间,又诈骗河北籍女子宋某一万元。现粗略概算,诈骗记者王开成在全国不同地区诈骗钱财已达数十万元。之后附有新闻工作证、《当代家庭教育报》的信封、介绍信等图片。后又称,诈骗记者王开成,诈骗手段不断翻新,…收受诈骗钱财后,再转入他对外自称是他老婆(王*花)开办的“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并将《地方新闻周刊》版面费变成广告费形式签订协议,开出“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之后附有2012年7月27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后又称,另据线人透漏,近期王开成,又在山东、福建、陕西、广东佛山、增城等地进行招聘编辑、记者活动。在此,特提醒广大热爱新闻工作的朋友们,千万不要再上诈骗记者——王开成得当。王开成,赛过李德勇李德勇也应该自叹不如王开诚。另注:王开成,以非法占有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如果发现此人请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王开成主张2012年7月27日就跟刘为林一人签订过《专题、专版合作协议》,发帖人就是刘为林。但经向安康天马公司询问,该公司称可能有两个人签订过协议。被告刘为林认可在2012年7月27日跟安康天马公司签订过协议,但在当天除他之外还有周志强等五六个人签订了协议,且称协议已经于2012年12月25日丢失,自己没有发过本案中的帖子。王开成称他发现贴子的时间为4月20日,但其提供的自己填写的天涯社区删帖申请表一填写时间为2013年3月21日,提供的安康天马公司的凤凰论坛删帖申请填写时间为2013年3月23日。经查,天涯社区公司已于2013年4月28日将本案涉及的帖子删除,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原告称天涯社区还有内容基本一致的帖子,系新发的帖子,还没有通知天涯社区公司。天盈九州公司已于2013年5月10日将本案涉及的帖子删除,并应原告的要求,已经通知百度公司将帖子的链接删除,百度公司也已经经链接删除,原告对此予以认可。经询问原告之后,原告坚持要求两公司承担未及时删帖的责任。另,根据天涯社区公司提供的天涯社区用户注册信息调取表以及我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的凤凰论坛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显示,西尼贝勒注册邮箱地址为1933783358@qq.com,手机号码为156XXXX****,注册时间为2013年3月17日,剑气很冷注册邮箱西尼贝勒注册邮箱地址为1933783358@qq.com。被告刘为林称,他的QQ号为630327508,天涯社区注册信息中的手机号码也不是他的。经查,原告自己提供的刘为林个人简历中,刘为林留的邮箱为630327508@qq.com,对此原告予以认可。庭审之后,原告王开成表示针对开庭中所提到在天涯社区新发现的帖子已经通知天涯社区公司,天涯社区公司已经将该帖删除。本案受理后,被告刘为林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审理此案,我院经审查后作出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后被告刘为林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11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专题专版合作协议、人民视窗兼职编辑申请表、个人简历、刘为林工作证、天涯社区删贴申请、凤凰论坛删贴、往来清单,被告刘为林提交的周志强和安康天马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周志强书面证言、河北医院证明、周志强身份证复印件、邢台将军墓派出所证明、白云大酒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安康天马公司反诉状,被告天盈九州公司提交的凤凰网及百度网络相关网页的打印复印件,被告天涯社区公司提交的天涯社区相关网页的截屏图、涉案内容的调查表、天涯社区用户注册信息调取表、后台数据截屏图等以及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凤凰网用户注册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帖子内容虽然没有明显的侮辱性的敏感词,但其所依据的基本信息失实,并没有相应机构认定王开成构成诈骗,发帖之前也没有相应的公安机关介入,故该帖已经侵害了王开成的名誉权。但经审理,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诉争的帖子属于刘为林所发,故对刘为林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安康天马公司否认刘为林系其员工,只认可属于合作关系,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刘为林侵权,故原告基于刘为林侵权且刘为林属于安康天马公司的员工为由起诉安康天马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天盈九州公司及天涯社区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被侵权人必须履行及时有效的通知义务,被侵权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信息或其他通知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但通知一般应当包括通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构成侵权的网络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通知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满足以上条件的方视为有效通知。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及时有效的通知义务,且被告天盈九州公司、天涯社区公司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后,已经第一时间将涉案网帖删除,故原告对天盈九州公司、天涯社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开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开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安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