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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汉博贸易有限公司与何秀芬、珠海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汉博贸易有限公司,何秀芬,珠海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东之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珠海汉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成,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秀芬,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赵立万。被告:珠海东之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何秀芬。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平,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汉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秀芬、珠海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东之旭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已与三被告就争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汉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秀芬、珠海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东之旭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61元,由原告珠海汉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