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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二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宇璇等诉曾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璇,祝迪辉,郭莲珍,祝子钦,曾军,胡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662号原告李宇璇.原告祝迪辉.原告郭莲珍.原告祝子钦.被告曾军.被告胡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璇、祝迪辉、郭莲珍、祝子钦与被告曾军、胡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宇璇、祝迪辉、郭莲珍、祝子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宇璇、祝迪辉、郭莲珍、祝子钦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宇璇、祝迪辉、郭莲珍、祝子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宇璇、祝迪辉、郭莲珍、祝子钦共同负担。审 判 员  万兴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