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孙潇潇与临渭区培英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潇潇,临渭区培英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孙潇潇,男。法定代理人孙争文,男,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立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渭区培英小学。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何刘村。法定代表人郭建峰,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潇潇诉被告临渭区培英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潇潇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潇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潇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潇潇负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刘沙舟代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