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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民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邓建宁,董事长。被执行人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新世纪广场吉田国际。法定代表人黄伟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恭民初字第368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品钦审 判 员  梁锦仲代理审判员  刘玉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远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