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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锦芳与被执行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芳,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林锦芳,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40号石油公司宿舍3幢104号。被执行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大道西。法定代表人:邱俐明。委托代理人周崇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大道西。法定代表人:邱俐金。委托代理人周崇波,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林锦芳与被执行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已经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3)第25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起才审判员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