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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汉中市水利局诉昌顺捷五富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水利局,昌顺捷五富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汉中市水利局。委托代理人白红莉,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顺捷五富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汉中市水利局诉被告昌顺捷五富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汉中市水利局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水利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水利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王莉萍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之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