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吴慢玉与彭进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19号原告吴**,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彭**,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认为提出离婚只是一时之气,并非内心所愿,现愿意放弃离婚念头,并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陈东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杨海芳撰稿:陈东权校对:姜欣印刷:姜欣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0日印制(共印1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