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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郝俊秒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俊妙,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郝俊妙,女,汉族,住巨鹿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郝俊妙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郝俊妙于2013年12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志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