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秀利承揽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秀利。本院在执行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秀利承揽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6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